但墨菲定律告訴我們,如果事情有變壞的可能,不管這種可能性有多小,它總會發生。稅務稽查工作分為四個環節,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實務中,企業更多會把精力放在檢查上,畢竟,稅企直面進行交鋒就在這個環節。但事實上,對案件的定性具有決定作用的環節是審理環節。在審理環節,企業可以行使陳述、申辯、聽證等一系列法律賦予的權利,在最大程度內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很多人都知道稽查分四環節,但可能很多人并不清楚,審理環節其實又分為三個層級。一是審理環節自行審理,二是稽查局集體審理,三是所屬稅務局集體審理。最高層級的審理,就是所屬稅務局集體審理,必須是案情重大的案件,才會達到這個層級。《稅務稽查工作規程》規定,案情復雜的,稽查局應當集體審理;案情重大的,稽查局應當依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報請所屬稅務局集體審理。所以,很多人都會特別關注,到底哪些情形才屬于案情重大呢?最近,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修改后的《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第51號令修改了不少內容,其中,重大案件的審理范圍也進行了調整,這一部分內容尤其引人注目。我們詳細來看一看(一)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根據本地情況自行制定,報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提示:重大的標準各省各市并不一樣。畢竟我國幅員遼闊,經濟發展不平衡,對于四五線城市來說,罰款500萬元可能是一個大案,對于一線城市來說,這樣的案子太稀松平常了。(二)根據《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督辦管理暫行辦法》督辦的案件;
第三條 國家稅務總局督辦的重大稅收違法案件主要包括: (三)在全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提示:總局督辦的案件,毋庸置疑,肯定屬于案情重大的案件。提示:監察、司法以及移送公安都涉及到第三方部門,必須鄭而重之,集體審理之后再進行決定。(五)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審理的案件;提示:這兩條給了審理委員會充分的自主權,只要審理委員會成員單位認為重大,就可以列入大案進行審理,不過實踐中,這兩種情形很少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屬于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二)公安機關尚未就稅收違法行為立案,但被查對象為走逃(失聯)企業,并且涉嫌犯罪的;提示:這是修改后新增的內容,讓移送環節更簡便。公安部門立案,既定事實;公安部門未立案,但符合走逃條件且有證據表明涉嫌犯罪;這些案件不納入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稅務稽查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對其進行審理后,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有利于進一步優化稅收法治環境。可以看出,《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通過一正一反的兩種表述形式,框定出了重大稅務案件的范圍。
如果企業被稽查后,得知自己的案件屬于重大稅務案件,心中應該明確兩個事情,一是這個案件從稅務角度來說,出錯的概率應該是已經降到最低了。畢竟有多個專業部門一起把關定性;二是這個案件出具《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的時間可能會比較晚,企業最好提前預繳查補稅款,避免滯納金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