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7大“坑”】關于社保的這些“坑”你都知道嗎?
現在國內經濟形勢下行,有些企業為了減少經營成本通過各種方式拖延、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用。作為HR或企業主,如果你的企業有以下行為,千萬要注意了,有可能會背負巨額罰款和賠償,弄不好還會賠到破產!
一、社保的7大“坑”
試用期不繳納社保
不合法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所以,企業在試用期期間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政策依據:《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
02
員工自愿放棄繳納社保
員工與公司的協議約定無效
用人單位和員工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所以,員工自愿放棄社保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政策依據:《社會保險法》《勞動合 同法》
03
人事檔案沒轉移到單位不繳社保
不合法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政策依據:《社會 保險法》
04
不簽合同就不用繳社保
不合法
一些用人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繳納社保。
用人單位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拒絕繳納社保時,員工可以提供以下證明,證明與單位之間的用人關系。
《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 “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 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 (3) (4) 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05
用支付現金方式取代繳社保
不可取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以貨幣形式全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從其本人工資中代扣代繳。
用人單位和個人不得私下就社會保險費進行約定,由用人單位支付現金,員工個人自行辦理社保繳納的做法,不可取。
06
按最低基數繳納社保
不合法
社保繳費基數按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確定。當參保人月平均工資低于當地平均水平的60%,或是高于300%時,則按平均工資60%或300%繳費。
政策依據:《關 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 60號)
07
代繳社保
不合法
政策依據:《勞動法》 、《社會保險法》
二、風險警示
1.員工有權要求補繳社保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5.社保未交,未足額繳納等行為,可能會使公司負責人列入黑名單,影響出行。
6.掛靠代繳社保,可能面臨罰款并追究法律責任。
三、風險防范
1.足額繳納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