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票才繳稅?收入不是你那么算的!
引言:
在老總們的“常識”中,開發票就等同于交稅,不開票就意味著暫時不交稅。這個“常識”到底是不是正確呢? 從一個企業稅收優惠落空 看收入的確認 我們首先來看一個真實的案例: 某軟件企業按照稅法規定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的稅收優惠,也就是說,該企業從盈利年度開始,企業所得稅兩年免征、三年減半征收,這是一個非常誘惑的優惠也是一個只能享受一次的優惠。 2016年是這個軟件企業享受“兩免”的最后一年,企業的老總就在考慮如何用足優惠,于是就想2016年10月份剛好簽了一個200萬的合同,按照合同約定客戶已經預付了60萬的款項,剩余款項要在2017年視合同進度支付。在和財務溝通以后,該企業老總和客戶進行了溝通,提前開具了剩余的140萬發票,以達到將收入和利潤實現在2016年,享受最后一年的全免企業所得稅的目的。 在2017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過后,稅務局根據數據分析約談了該軟件企業的財務人員,調取了2016年的收入數據以及合同信息,最終認定該企業將2016年應該調減收入110萬元,調減利潤68萬元,減少減免稅款17萬元。 開票才繳稅? 大錯特錯! 上一個案例的結論我們換個方法來理解:2016的收入少了利潤少了,那么2017年的收入多了利潤也就多了,這樣2017年繳的稅也就比把收入都放在2016年多了。 為什么稅務局會這么認定呢? 首先我們要了解一個問題 當我們開出一張發票的確是要繳稅的,但是繳的稅不止一種,大的稅種有兩個: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而這兩個稅的確認標準是不一樣的! 以上一個案例來說,當企業開出第一個60萬的預收款發票時,增值稅必須下個月就繳納(假設沒有抵扣),而企業所得稅是否繳納要看實際發生的成本是否超過60萬; 當企業開出第二個140萬的發票時,增值稅依舊必須下個月就繳納,而企業所得稅能否確認收入要看實際的合同進度了。案例中稅務局為什么對軟件企業進行納稅調整,就是因為該企業并沒有實際履行合同,雖然開具了發票,但是企業所得稅的收入不能確認。 我們再來看一個衍生案例: 某工業企業通過合同約定2018年1月預收30%的貨款,并約定在2018年3月31日向客戶交付產品,并收取尾款。實際操作過程中該工業企業按時交付了產品,并在2018年4月5日給客戶開具了發票,那么增值稅是不是就應該算在4月份,并在5月份申報呢? 不是!因為該筆業務是典型的分期收款業務,合同約定了具體的收款時間(在本案例中發貨時間與收款時間一致),除了提前開具發票,都應該按照約定的收款時間來確認收入。也就是說,不論2018年3月31日,該工業企業是否收到款項或開具發票,只要當天發出貨物就需要繳納增值稅,應該在4月份申報3月份的增值稅。 當然大家會說,不就是延遲了一個月嗎?延遲是存在滯納金的,每天萬分之五,仍然具有一定的稅收風險。 我們簡單一點來判斷:開了票就要繳增值稅,交不交企業所得稅看合同看進度! 合同在確認收入中有多么重要? 其實在實務操作過程中,不僅是我們老總,甚至包括財務人員,很多時候在處理收入的確認和納稅時間點上都是以開票作為判斷標準。 通過上面的若干案例我們可以看出,不論是增值稅還是企業所得稅收入的確認,都不能簡單的以是否開票來判斷,而是要通過合同以及合同的履行進度來判斷。 但是在實務操作過程中,我們的老總們可能不太喜歡簽訂合同或者不清楚合同條款應該如何簽署,而我們的財務可能賬做了一年都看不到合同的影子...... 稅收嚴格來說是個法律問題,法律問題的核心在合同不在發票! 禱告還是改變? 全球稅收嚴管已經拉開大幕,我們是選擇抱著僥幸心理繼續觀望,還是改變觀念和思維主動干預? 即刻報名,尋找答案! 更多籌劃案例 請添加薛亮助理微信 (微信號:18912471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