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不能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怎么處理?
有會計朋友覺得,只要對方給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fā)票,那我就可以進行抵扣增值稅。聽起來蠻正確的,事實真的如此么?首先我們先來看下文件是如何規(guī)定的: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一《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2)非正常損失的……
也就是要符合條件的專用發(fā)票才可以進行抵扣,有會計說不得抵扣,那我就當普票一樣不認證了,可以么?
食堂用購買食品10000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稅款1700元,用于集體福利不可以抵扣,不抵扣就不認證,是不是就沒有稅收風險了呢?
分錄如下:
借:職工福利費 11700
貸:銀行存款 11700
有風險,會產生滯留票的風險!
1)取得發(fā)票并支付貨款
借:職工福利費 10000
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1700
貸:銀行存款 11700
(2)當期對發(fā)票進行認證勾選后: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
貸: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 1700
(3)此發(fā)票不可以抵扣銷項稅額,進行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借:職工福利費 17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1700
政策依據(jù):
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
第二款第二條采購等業(yè)務進項稅額不得抵扣的賬務處理。
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等,其進項稅額按照現(xiàn)行增值稅制度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時,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借記“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經(jīng)稅務機關認證后,應借記相關成本費用或資產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納稅申報表填寫:
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二“本期認證相符本期申報抵扣”填列進項稅額
同時將上述不得抵扣的金額填入該表下方“二、進項稅額轉出額”中“集體福利、個人消費”中。
這樣處理在增值稅發(fā)票認證系統(tǒng)中顯示收票方已收取該專票且認證,按稅法規(guī)定未抵扣該進項且按會計規(guī)定正確核算了成本費用。
實際操作中如果直接取得發(fā)票并且當期認證,可以省略“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的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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