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案】公司組織旅游,未代扣個人所得稅被處罰!
納稅人名稱 廣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 桂稅三稽 罰 〔2023〕 4 號
案件名稱 廣西***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其他違法
處罰類別 其他違法
處罰事由
(一)沒按規定代扣代繳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
經查,2018年3月你公司通過“管理費用-其他”科目,列支員工李***、李***、李***等6人旅游費45,650.00元未并入當月工資薪金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1年第48號)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條,《
(二)沒按規定代扣代繳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
經查,2018年3月你公司通過“管理費用-其他”科目,列支你公司股東李***及其家屬李***旅游費45,650.0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1年第48號)第二條第七項、第三條第五項、第六條第六項、第八條,《
處罰依據 《
處罰結果 根據《
處罰生效期 2023-02-28
處罰截止期 2023-03-15
處罰機關 國家稅務總局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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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晶亮讀后感】
公司組織相關人員出去旅游,可以有效增強公司人員的凝聚力,是很多企業進行進行團建的主要方式。
但組織員工旅游,是需要考慮涉稅問題的,可能很多財稅人員會忽視。
首先需要考慮扣繳個人所得稅。企業應該根據人員的身份確定相應稅目,企業員工是工資薪金所得,企業股東是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如果是客戶,應該按偶然所得扣個稅。
其次需要考慮企業所得稅。
員工旅游費,按工資薪金所扣稅,指的是個稅,在企業所得稅中,旅游費應列入職工福利費中,需要考慮企業所得稅職工福利費列支是否超標;
股東旅游費,屬于對股東投資分紅,這部分費用不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需進行納稅調增;
客戶旅游費,應該按業務招待費核算,也需要考慮企業所得稅前列支是否超標的問題。
該案例中沒有提及企業所得稅的問題,有可能是不需要調整,或調整后不需要繳稅,或者需要繳稅但不涉及處罰,所以在處罰決定書中沒有列示,都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