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費津貼到底可以列支多“高”?
前幾天,辦稅總動員的老師們經常接到這樣的問題:
1、我把差旅費津貼設定為500一天,怎么樣?
2、1000元一天吧,可以嗎?
3、稅務局規定最高多少?能不能確定一下,我們老板想&!#……*%!
…………………………(省略1000字)
一切的“罪魁禍首”要追溯到大約一兩個月前,本貓寫了一篇關于差旅費津貼“不要發票、不要交個稅”的文章(【喵思想】關于差旅費津貼的點點滴滴),于是乎,很多會計朋友紛紛獻計于老板,認定這是一條“發家致富”的道路,于是就有了上面的一幕。
不清楚差旅費津貼如何處理的朋友,可以參照辦稅總動員之前的文章。
接下來,本貓就和大家討論一下關于差旅費津貼列支多高的問題。
首先,在眾多的補貼當中,差旅費津貼是為數不多的“不征收個稅”的補貼。
企業職工在出差時,會支付交通費、住宿費,屬于企業的差旅費支出,應當取得相應發票進行報銷,會計上按照差旅費進行賬務處理。出差當中的餐費支出呢?如果是招待客戶或者供應商的,當然屬于業務招待費;如果是職工自己吃的,應當由職工自理。
除了上述取得發票的交通費、住宿費支出以外,企業按日額外支付給職工的補貼,應當歸屬于差旅費津貼,不需要發票,不繳納個稅。
于是,很多企業就動腦筋了,反正什么都不需要,500一天、1000一天,任意列支。工資少一點、差旅費津貼多一點;利潤多了,拿差旅費津貼補上一點;等等。
最后,很多企業越玩越high,以為找到了“合理避稅”的捷徑。但是,清醒的往往是財務人員,他們深知風險,向老板提出預警,結果嘛,大家都懂的!
實際上,企業給員工列支多少差旅費津貼,屬于企業內部的經營性政策,除了國企、事業機關單位,私營企業該方面的決策全部由經營層敲定。換句話說,私企,老板說給多少,就多少。如果不考慮稅收因素,那么問題就很簡單了,根據老板說的多少列入企業的管理制度,按多少執行就可以。
但是,現實往往特別殘酷,企業經營是必須考慮稅收因素的。畢竟不需要發票、不繳納個稅、還能抵減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好事,怎么看都讓人起疑心。
最后,問題就來了,列支多了,容易把稅務機關招來,請去喝茶。有些地方的稅務機關直接規定了差旅費列支的限額(比如80元/天)、有些參照事業單位的要求。至于蘇州地區,很遺憾,稅務機關沒有做出具體數字的規定。
稅務機關給企業制定差旅費津貼的最高標準,這個只是表面現象,稅務機關沒有權利修改企業的制度或者章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征管法明確了稅務機關的執法范圍,這是稅務機關實實在在的權利。如果稅務機關質疑差旅費津貼的標準過高,稅務機關就會使用核定權,強行進行納稅調整。這也是給胡亂列支差旅費津貼的企業實實在在的監督和警示。
稅務機關一旦認定企業差旅費津貼列支過高或不合理,則會進行取證或要求企業證明差旅費津貼的合理性。
例如,拉面公司職工李四出差新疆,列支了7天的差旅費津貼,經稅務機關核查發現,李四實際出差天數為4天,那么超過的3天部分的津貼就要補繳個稅和滯納金等。
再例如,大盤雞公司職工王五出差北京,王五月薪3500元,每天160元(3500/21.75),出差一天津貼500元(比日工資高出太多),稅務機關再結合本地區、同行業、類似企業的水平,認為津貼太高了;如果企業和職工無法提供合理的證據或理由,完全可能被強行要求調整補稅。
說白了,企業和稅務機關之間,有各自的權力。企業有經營管理權,用于制定企業的規章制度;稅務機關有核定應納稅額權,用來監督和處罰企業違法經營。
聊到這里,大家應該心里都有了認知。定多少,企業說了算;認不認,稅務機關說了算。差旅費津貼屬于合理、合法、合規的列支,取得相應的憑證,有明確的企業制度,不是為了規避稅款為目的,均屬于正常列支。
最后,湯姆貓覺得,依法納稅是每一個企業在經營中必須遵守的規則,隨著國家對企業納稅經營的進一步要求,合理、合法、合規是不可逆轉的趨勢,在稅務強力稽查之前,企業務必做到未雨綢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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