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喵思想】老板必知之九:收現金入私賬就可以不交稅?
中國的老板們都是極聰明的,金三上線發票不好找了也不好亂開了,于是乎最近一大波咨詢都是“如果收入不走公賬走私賬有沒有什么風險?”,每遇如此老貓我都會講一遍今年2月份的一則新聞:
“英達洗錢門”
根據檢方的指控書,英達現年56歲,居住在康州,2011年4月到2012年3月之間的11個月之內,他先后把46.4萬美元存入他和他妻子的聯名賬戶。為了繞過監控,他每次存錢額度都低于1萬元美元,前后分50次存入。為避人耳目,他和他妻子在四家銀行開了六個銀行賬戶。
作為本案和解協議的一部分,英達同意凍結他在康州拆分存入的17.6萬美元現金(是46.4萬美元存入金額的38%),以及補交國稅局11.3萬美元的未付聯邦稅,此外還有2009年、2010年以及2011年三年間的罰金和利息。凍結部分資金和補交的稅款合計29萬美元(約200萬人民幣)。”
老板們可能抱著看熱鬧的心說:“還好那是美國,經常幾百萬收入在卡上轉也沒看見稅務局來找我啊”。好嘞,我們繼續看看今年7月1日即將執行的《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
(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
(三)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含10萬美元)的境內款項劃轉。”
懂行的老板們可能又會說了,這是為了反洗錢準備的,和繳稅沒有啥關系。好嘞,咱們再來看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正草案的相關內容:
第三十一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在其經濟活動過程中,一個納稅年度內向其他單位和個人給付五千元以上的,應當向稅務機關提供給付的數額以及收入方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
單次給付現金達到五萬元以上的,應當于五日內向稅務機關提供給付的數額以及收入方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
第三十二條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內容、格式、時限等要求向稅務機關提供本單位掌握的賬戶持有人的賬戶、賬號、投資收益以及賬戶的利息總額、期末余額等信息。對賬戶持有人單筆資金往來達到五萬元或者一日內提取現金五萬元以上的,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信息。
簡單歸納一下:就是以后不論是個人還是企業,其銀行賬戶的交易信息稅務局都是可以查到的,這個第三十二條更狠的是,資金往來達到一定標準時,銀行應該主動提交相關信息的!
當然,目前《稅收征收管理法》修正草案還未提交全國人大審議,不是在2017年,最遲也會在2018年。貌似大家都還有點時間思考如何處理喲!?是走合規呢,還是賭運氣呢?
現在老板們是否能明白《人民的名義》里為什么會有如下場景:
合規要乘早,現在還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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