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最流行的“私車公用”,稅務你處理對了嗎?
私車公用指不存在公司所有權的機動車,使用職工自有機動車為公司經營業務提供服務的行為。
伴隨著改革開放的到來,國民經濟快速發展,全國大部分家庭都過上了小康的生活,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私家車的擁有量也越發增長。隨著私家車越來越多,私車公用現象也如雨后春筍般如期綻放。但是,由于汽車的所有權不屬于公司,并且納稅人對私車公用的稅務處理,稅務總局也沒有統一的規定,這給納稅人帶來很大的稅務風險。
私車公用行為在稅法上,沒有作為企業經營性費用列支的充分證據。具體表現為:使用汽油費、過路費、停車費等發票進行報銷,發票開具公司抬頭,同時,又不存在公司產權的車輛。稅務局界定為不合理的費用稅前列支,不允許稅前扣除,需要做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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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由于私車公用的普遍性,因此我們完全有必要整理一套合理的標準對此做出界定。
就讓我們從如下幾個方面來展開今天的探討:
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的問題
一般納稅人取得真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認證期限內進行認證并抵扣。合理的費用屬于公司經營支出的,完全可以進行進項抵扣;但是,車輛不屬于公司,因此,進項抵扣存在一定的風險性,個人需與企業簽訂私車公用協議用以規避該風險。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問題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章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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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私車公用發生的費用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但是,與取得收入相關及合理性的界定,企業的私車公用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①、簽訂私車公用協議
約定零租金的車輛租賃合同,稅局最新規定,界定為明顯不合理的零租金合同,不得作為車輛費用列支的依據。
②、私車公用協議中約定私車公用所發生的車輛使用費由公司承擔
③、私車公用及相關費用能取得發票
蘇國稅發[2004]97號 江蘇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具體業務問題的通知 第四條明確規定:“私車公用”發生的費用應憑真實、合理、合法憑據,準予稅前扣除。對應由個人承擔的車輛購置稅、折舊費以及保險費等不得稅前扣除。
可以在所得稅前列支的汽車費用: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停車費;
不可以在所得稅前列支的汽車費用:保險費、購置稅、折舊費。
個人所得稅繳納的問題
國稅函[2006]245號 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的有關規定,現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各種形式的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明確如下: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實務中,企業與職工簽訂私車公用協議后,個人前往稅務機關代開租賃發票,并繳納增值稅、附加稅、個人所得稅后,將發票交于企業并取得租賃收入;沒有簽訂私車公用協議而支付給職工的所得,按“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上是私車公用業務涉及的三大重要納稅事項,那么,從稅收籌劃的角度來分析,是否存在可以合理利用的規則呢?
遇事先看法規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 個人發生應稅行為的銷售額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第五十條 增值稅起征點幅度如下:(二)按次納稅的,為每次(日)銷售額300-500元(含本數)。
目前,蘇州國稅局對于按次計征的個人勞務費收入,單次不超過500元的,免征增值稅;月度內超過1次的,合并繳納增值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款: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所以,勞務報酬所得的個稅免征額是:4000元以下為800元;4000元以上是其本身的20%,超出部分乘以稅率計算個稅,稅率是20%,過高的另外加成計算。
最后,關于私車公用,是否簽訂私車公用協議,決定了如何繳納稅款。要降低私車公用的稅收負擔,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1、采用租賃方式,公司與職工簽訂私車公用協議;
2、降低租賃合同的單次費用,充分且合理列支汽油費、過路費、停車費。
私車公用是目前很多企業業務中的重大事項,各位財務人員務必認真對待,保證支出合理,方式合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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