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納稅?
固定資產,顧名思義,百度百科的解釋是: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價值達到一定標準的非貨幣性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機器、機械、運輸工具以及其他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
固定資產,一般情況價值都很大,企業持有固定資產,必定是對生產經營有幫助,能夠為生產經營提供經濟利益的流入……當企業發現某項固定資產無法為企業持續提供價值時,就會對該資產執行清理,清理的方式可以是報廢或者尋求能夠實現其價值的購買方。這種方式就是,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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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以一般納稅人為例,來分析一下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兩種情況。
1、2015年購入固定資產,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現在銷售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財稅[2008]17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因此,購買時已經認證抵扣過的固定資產,再銷售時按17%適用稅率征收。
2、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但購進該固定資產時是小規模納稅人,因此沒有抵扣過增值稅進項稅額,銷售時如何繳納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簡易征收政策有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文件,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于以下情形的,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該固定資產;
(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
因此,小規模納稅人購進固定資產,未抵扣進項稅額的,轉為一般納稅人進行固定資產銷售,可按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這里需要注意的是:(2)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銷售其按照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言外之意,企業取得能夠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卻自行放棄進項抵扣,再銷售時,不得按照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
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說到這里,是否有會計朋友想,國家既然規定了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不得開具專票),那么,有沒有可以開具專票的情形呢?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0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第二條規定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可以放棄減稅,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并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可以理解為,放棄減半征收的政策后,可以按3%繳納增值稅,且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同時受讓方只能抵扣3%的增值稅進項稅額。
綜上所述,企業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何納稅,首先確認固定資產取得時是否抵扣。原則上,如果法律法規不允許抵扣,且實際上也沒有抵扣,則銷售該固定資產可按3%減按2%繳稅;若允許抵扣且已抵扣了或者允許抵扣但是放棄了抵扣,則按17%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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