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稅種不可忽視】新政印花稅減免解讀這16問,你須知!
為減輕企業負擔,鼓勵投資創業,財政部、稅務總局于2018年5月3日發布《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印花稅采取正列舉征收,只對《印花稅稅目稅率表》明確列示項目征稅。“營業賬簿”即為該表明確征稅項目,是指生產經營用賬冊,包括“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兩類。
1、電算化核算賬簿應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金融系統營業賬簿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28號)規定,銀行使用計算機記賬,按照電子計算機會計核算的賬務組織和賬簿設置要求,輸入計算機的核算資料(包括綜合、明細核算資料),需要輸出打印賬頁、裝訂成冊,具有賬簿的作用。對通過計算機輸出打印賬頁,裝訂賬冊的,應按照規定貼花。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一、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2、對營業賬簿,應在什么位置上貼花?
在營業賬簿上貼印花稅票,須在賬簿首頁右上角粘貼,不準粘貼在賬夾上。當然,目前對于資金賬簿印花稅,也多采用與其他稅種一樣的申報、繳納方式。
3、生產型企業,銷售型企業,商業型企業的印花稅優惠是怎么劃分?
印花稅沒有上述優惠之分。
4、對微利、虧損企業,可否減免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25號)第20條規定,對微利、虧損企業不能減免印花稅。但是,對微利、虧損企業記載資金的賬簿,第一次貼花數額較大,難以承擔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可允許在三年內分次貼足印花。
5、對會計核算采用以表代賬的,應如何貼花?
對日常用單頁表式記載資金活動情況,以表代賬的,在未形成賬簿(冊)前,暫不貼花,待裝訂成冊時,按冊貼花。
6、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使用的賬簿,應如何貼花?
對有經營收入的事業單位,凡屬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單位,其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按其他賬簿定額貼花,不記載經營業務的賬簿不貼花;凡屬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單位,其營業賬簿,應對記載資金的賬簿和其他賬簿分別按規定貼花。
7、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其營業賬簿應如何貼花?
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使用的營業賬簿,應由各分支機構在其所在地繳納印花稅。對上級單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其記載資金的賬簿按核撥的賬面資金數額計稅貼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對上級單位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只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為避免對同一資金重復計稅貼花,上級單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扣除撥給下屬機構資金數額后的其余部分計稅貼花。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此稅目印花稅稅率原本萬分之五。自2018年5月1日起,按萬分之五稅率減半征收,即實際稅負萬分之二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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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減半的,公司應該去年就交印花稅,但是沒交,今年交的話是不給減半呢?
這個問題可以反過來理解一下:假設上述前提成立,那么必然導致“遵守稅法、及時繳納的反而按照高稅率,未遵守稅法、不及時繳納的反而可以享受低稅率了”,這就不符合“公平誠信”原則了。
9、“資金賬簿”印花稅按照認繳的“注冊資本”計算,還是按照實繳的“實收資本”?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實收資本”科目核算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實收資本。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超過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額的部分,作為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在“資本公積”科目核算。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按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額,貸記“實收資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資本公積——資本溢價或股本溢價”科目。
也就是說,賬務處理時只確認實際收到的注冊資本;而對于認繳而未實繳的部分,不能確認為實收資本,也就不用繳納印花稅。
10、新成立一個公司,注冊資金只是認繳,股東還沒出資,分錄“借:其他應收款—股東 貸:實收資本”,這樣是不是涉及到印花稅?
按照規定,賬務處理時只確認實際收到的注冊資本;而對于認繳而未實繳的部分,不能確認為實收資本,也不能用掛往來科目(比如“其他應收款”)的方式來確認。因為確認一項資產(其他應收款屬于資產),需要符合資產定義和資產確認條件。資產是指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所指的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包括購買、生產、建造行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項。符合資產定義的資源,在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確認為資產:(一)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二)該資源的成本或者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可以看出,認繳的注冊資本并非由于企業過去的交易或者事項形成的,也無法做到與該資源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而只是股東對于公司的一種承諾,因此不宜確認為資產(其他應收款)。
也就是說,上述分錄本身是錯誤的,應當調整賬簿;自然,也不應當基于原本錯誤的賬簿產生印花稅。(此處系個人理解,實際操作也建議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
11、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的股份部分需要繳納印花稅嗎?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一、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份,會導致“實收資本”科目增加,需要繳納印花稅。
二、資本公積轉增股份,會導致“實收資本”增加,同時“資本公積”減少,即“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未大于原已貼花資金,未形成增加的部分,不涉及印花稅。(此處系個人理解,實際操作也建議與主管稅務機關溝通。)
12、賬上“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科目余額需要每年都繳納印花稅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二、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13、賬簿每年啟用一次,那么資金賬簿印花稅按年繳納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應納稅憑證應當于書立或者領受時貼花。因此,按照會計制度規定記載的實收資本、資本公積,其增加部分,應于次月申報繳納印花稅。(淮北市地方稅務局答復觀點)
14、資本公積發生增減變動,增額、減額是否按照差額計算印花稅?
資本公積增加即發生納稅義務。
而資本公積變動減少了,不能申請退印花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凡多貼印花稅票者,不得申請退稅或者抵用。
15、關于合伙企業資金賬薄印花稅征繳問題
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1月12日納稅咨詢答復中表示:合伙企業出資額不計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金”,不征收資金賬簿印花稅。
問:合伙企業合伙人出資,是否應該繳納營業賬簿印花稅?營業賬簿印花稅應該按照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余額之和的萬分之五繳納,而合伙制企業沒有注冊資本,其出資額與公司的實收資本本質不同,這種情況是否需要按營業賬簿繳納印花稅?
答:合伙企業出資額不計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金”,不征收資金賬簿印花稅。
16、關于改制時資金賬簿印花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一、關于資金賬簿的印花稅(二)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分立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25號)19.對企業兼并的并入資金是否補貼印花?經企業主管部門批準的國營、集體企業兼并,對并入單位的資產,凡已按資金總額貼花的,接收單位對并入的資金不再補貼印花。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九、對分立、合并和聯營企業的資金賬簿如何計稅貼花?企業發生分立、合并和聯營等變更后,凡依照有關規定辦理法人登記的新企業所設立的資金賬簿,應于啟用時按規定計稅貼花;凡毋需重新進行法人登記的企業原有的資金賬簿,已貼印花繼續有效。對企業兼并后并入的資金貼花問題,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即“記載資金的賬簿”之外的賬簿,或者記載“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二科目之外的賬簿。
此稅目原本單位稅額五元。自2018年5月1日起,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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