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借公司的款項,最遲多長時間要還?
經常會有會計朋友遇到老板從公司借款的問題,老板會覺得“公司就是我開的,錢是公司的,就等于錢是我的!”真的是這樣么?老板借來借去真的不用繳稅嗎?作為會計,我們可要繃緊一根弦,因為超期限真的要繳稅噢!
案例:
老劉前幾年自己創業開了一家公司,因為獨特的眼光,加上老劉強大的人脈和資源,生意做得風風火火,賺了不少錢。于是,老劉就想著給家里換套更大的房子,便從公司借走了400萬。而這筆借款在老劉公司掛著,好多年都沒有歸還,殊不知這樣的行為將會面臨重大的稅務風險!
面對稅務稽查,老劉公司這筆多年未歸還的400萬借款需要補交80萬的個人所得稅稅款(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另外還會涉及行政處罰。有依據么?
政策依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納稅年度是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有會計朋友有疑問,搬出了另外一條政策依據(國稅發〔2005〕120號),同時指出,這個文件不是指的是期限超過一年么?究竟是以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為準,還是以實際期限一年為準呢?小編看了一下,這兩條政策都是有效的,該以哪個為準呢?我們先來看下文件: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120號)規定, 第三十五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強化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以及獨立從事勞務活動的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征管。
... ...
(四)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借款的管理,對期限超過一年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借款,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征稅。”
可以看出,該文件是對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以及獨立從事勞務活動的個人的補充,因為財稅[2003]158號中提到的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
1)老板從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應于當年12月31日前歸還,不然應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老板從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借款,借款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不然應按照“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p.s:特殊場景除外
根據《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財稅[2008]83號)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財產,不論所有權人是否將財產無償或有償交付企業使用,其實質均為企業對個人進行了實物性質的分配,應依法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企業出資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的;
(二)企業投資者個人、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向企業借款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將所有權登記為投資者、投資者家庭成員或企業其他人員,且借款年度終了后未歸還借款的。
二、對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利潤分配,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或其家庭成員取得的上述所得,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企業其他人員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最后,小編提醒一般老板借款基本都用于購買房屋及其他財產,按照財稅[2008]83號文規定,期限是在借款年度終了。雖然國稅發〔2005〕120號提到了借款期限一年,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建議存在老板借公司的款項,在當年12月31日前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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