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承租個人房屋,能免稅、能取得專票抵扣?遇到個人不去開票咋辦?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充分相應大環境號召,一部分人富了起來,名下擁有了多處的房產;又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探索,創業熱潮猶如波濤洶涌般駛來。私營企業從過去的生產制造業逐步向研發服務業轉型,從過去的購買或租用廠房轉變為購買或租用辦公樓、工位等。
一部分人手握多處房產,每年僅靠租金就能夠享有不菲的收入;另一部分創業者會從他們手里租入房屋作為辦公樓,規模小的,租入一間屋子作為辦公室等等。
與此同時,會帶來一些令人頭疼的問題,比如,在實務中,部分企業租用個人產權的房屋,種種原因,無法從出租方處取得房屋租賃發票,其中最顯而易見的,當屬開票納稅的原因。不開票真的節稅嗎?待我們慢慢道來。
葫蘆公司注重企業形象,在市區租用了一套辦公室,辦公室產權為張某個人所有,月租金2萬元,并未向張某索要增值稅發票,全年24萬元的租金無法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假設,2017年稅法認定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4萬元,那么,葫蘆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24*10%=2.4萬元。
此時,如果24萬元能夠取得增值稅發票,那么,葫蘆公司也就不存在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問題。關鍵是:24萬元的租金,需要繳納多少稅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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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先從法規開始看起:
根據財稅〔2016〕36號 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個人出租住房,應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繳納增值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文件的規定: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過3萬元的,可享受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也就是說:個人出租住房,月租金不超過3萬元的,免增值稅;月租金超過3萬元的,減按1.5%繳納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第8號)第十四條規定: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因此,個人出租房屋,應按房屋租金收入征稅。
根據財稅[2008]24號 關于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住房租賃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區分用途,按4%的稅率征收房產稅,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目前蘇州地區,個人出租住房,按3%的稅率征收房產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個人出租房屋取得所得的行為均屬于個人所得稅的應稅行為,按照“財產租賃所得”項目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對個人按市場價格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減按1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除據實征稅方式外,對于納稅人租賃成本費用不清,或不能提供有效憑證的,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稅務機關則有權采取核定方式進行征收,蘇州市按照租金收入的5%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人實際應納稅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乘以稅率。因此,納稅人的實際個人所得稅稅負率為0.5%。
為此,我們就蘇州地區個人出租房屋繳納稅款做了多方面的匯總,現以表格形式呈現給各位會計朋友:
PS:“住宅、非住宅”根據房產證標注的“居住”或者“商用”來判斷。
我們再回到最初的案例,24萬元年租金,根據上述表格,綜合稅率為3.5%,出租方需要繳納的稅金為8400元,遠遠低于承租方不取得發票而需要繳納的企業所得稅24000元。
企業一次性取得的房租發票,應當在租賃期間內按月攤銷。
在實務中,承租方往往不愿意多支付3.5%或者8.5%的稅金而放棄取得增值稅發票的權利,從而最終不得不多繳納10%甚至25%的企業所得稅作為慘痛的代價。同樣更多的情況是,個人出租方不懂稅法,只以收取租金為目的,此時,我們建議在工作中,企業承租個人住房時,將出租方應當承擔的稅款包含在租賃金額中,并且簽訂書面的租賃協議,出租方與承租方共同前往住房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一方面,減少出租方的涉稅未申報的風險;另一方面,有利于承租方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
以上只是一種承租方取得住房租賃發票的方式方法,實際情況千變萬化,如果您對以上業務不熟悉,或者想知道更多的方式方法,可要參加我們的學習,私聊小編,我來偷偷告訴你!
最后,我們作為企業承租方,在遇到向個人出租方承租住房時,切勿不索取發票,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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