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還是撤回投資,個人股東應當如何選擇?(上)
改革開放,百廢待興,萬眾創業,欣欣向榮……隨著個人投資創辦公司的門檻逐漸降低,近幾年,誰手里沒幾家公司,出門都不好意思說自己有工作。
很多人躊躇滿懷的進入,發現創業道路并不是一帆風順,隨即想退出的也不占少數。今天我們就從個人投資人(個人股東)的角度出發,看看個人股東想不玩了的兩種常見方法的涉稅問題。
常見的個人股東撤資方式有:股權轉讓、撤回投資。
個人股權轉讓是指:個人將股權轉讓給其他個人或法人的行為;個人撤回投資是指:個人將股權從被投資單位撤回的行為。
我們首先通過一個例子分別探討個人股權轉讓及撤回投資的涉稅問題:
老劉2016年1月投資A公司10%的股權,支付價款10萬元。2017年2月,老劉以18萬元價款將A公司10%的股權變現。截至變現當日,A公司所有者權益總額為170萬元,其中實收資本100萬元、盈余公積10萬元、未分配利潤60萬元。
老劉應該轉讓股權還是撤回投資,哪種方式相對節省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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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
根據 關于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第四條 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合理費用是指股權轉讓時按照規定支付的有關稅費。
第二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一)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二)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三)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四)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六)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不考慮其他費用和情況,該案例中,老孫選擇股權轉讓,需繳納個稅為:(18-10)*20%=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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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投資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于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不考慮其他費用和情況,該案例中,老孫選擇撤回投資,需繳納個稅為:(18-10)*20%=1.6萬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老孫在撤回投資時,從被投資企業(A公司)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處取得了其他收益,例如:補償金等,那么需要并入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中。
如果,老孫在撤回投資時,另外取得被投資單位支付的1萬元補償金,那么老孫需繳納的個稅為:(18+1-10)*20%=1.8萬元。
所以,無論是股權轉讓還是撤回投資,對于自然人而言,都是按照“財產轉讓所得”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下期,我們一起來分享關于法人股東應當如何選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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