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似業務的不同稅率,如何把控?
在企業日常經營活動中,納稅義務貫穿于企業整個經營業務。經營業務來自于經營合同,經營合同又決定了納稅義務的方式與本質。因此,不同的經營業務模式會帶來不同的納稅義務,熟悉業務的財務人員,能夠更好的進行稅收籌劃。尤其是熟悉業務的男性財務人員,能夠更好的受到女性財務人員的關注和信賴;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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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有房屋的裝修費
所謂自有房屋,指的是產權歸屬于企業的房屋,企業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不僅僅是使用權)。自有房屋的裝修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第二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稱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第三條 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筑服務,用于新建不動產,或者用于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也就是說,用于新建不動產,或者用于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回到自有房屋的裝修費,如果裝修費達不到自有房屋原值50%的,允許一次性抵扣增值稅;如果裝修費超過自有房屋原值50%的,應分期抵扣增值稅。
對外出租自有汽車
汽車租賃企業及交通運輸企業在業務開展過程中,會涉及自有汽車的對外出租及車輛運營業務,其中的涉稅問題,我們可以從兩類業務中去探討。
①、只出租車輛不帶司機(汽車租賃企業)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增值稅稅率:(一)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②、出租車輛又帶司機(交通運輸企業)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十二條增值稅稅率:(二)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郵政業服務,稅率為11%。
由此可見,同樣的有形動產租賃業務,是否提供司機,給企業帶來了6%的納稅空間。
企業職工的住宿費
企業在實際經營過程中,會產生職工的住宿費,住宿費一般分為兩類:出差住宿與招待住宿。出差住宿,指的是職工在企業經營場所以外的異地出差產生的住宿費用,一般統一歸集在差旅費中;招待住宿,指的是企業為招待客戶或者其他人員所安排的住宿服務,一般歸集于業務招待費。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的住宿費進項抵扣應當區分情況,對下列七種情況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①、交際應酬所發生的住宿費不能抵扣進項稅,比如接待客戶發生的住宿費;
②、員工外出旅游發生的住宿費屬于福利費用范疇,其負擔的增值稅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③、個人發生的住宿費屬于個人消費,即便發票抬頭為本單位也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④、因公出差發生的住宿費抬頭必須是本單位的全稱,以個人名義開具或單位名稱不全的均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⑤、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比如建筑施工企業提供建筑勞務為"老項目",并且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其發生的住宿費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⑥、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所發生的住宿費不能進項抵扣;
⑦、結算的屬于"營改增"之前發生的住宿費,即便是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也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其中①、③、④分別對出差住宿與招待住宿的進項稅額能否抵扣做出了充分的說明。因此,正常情況下:職工因公出差的住宿費,屬于差旅費,可以抵扣增值稅;公司客戶出差或者接待客戶的住宿費,屬于招待費,不可以抵扣增值稅。
出租酒店會場
酒店企業的主營業務中,包含出租會場一項。實務中,酒店出租會場,包括:純提供場地、提供場地及配套服務(會展服務)。
2011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出臺了財稅〔2011〕110號、財稅〔2011〕111號、財稅〔2011〕131號及財稅〔2011〕133號4個文件,對營改增的具體政策作出了明確規定,并對改革過程中需要解決和處理好的一些問題作了細致安排。會議展覽服務被納入現代服務業項下的文化創意服務。
酒店只提供會議場地但沒有配套服務,屬于不動產租賃,稅率11%;兩種都提供,屬于會議展覽服務,稅率6%。
餐飲服務及餐飲外賣
這一點尤其需要注意,之前一直有很多錯誤的觀點。比如:一般納稅人資格的餐飲住宿企業銷售現場消費的食品屬于銷售服務,稅率6%;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物就屬于銷售貨物,按17%稅率計算增值稅。
2016年12月21日,財政部發布《關于明確金融 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其中第九條明確規定,提供餐飲服務的納稅人銷售的外賣食品,按照“餐飲服務”繳納增值稅。因此,銷售非現場消費的食物,也屬于餐飲服務,應該按6%繳納增值稅。
通過以上相似業務的不同征收稅率,我們可以發現,在實際工作中,財務人員只有充分去解讀企業的真實業務本質,了解企業的業務流程,熟悉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才能夠更好的為企業進行合理的稅收籌劃,從而充分體現財務人員在企業中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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